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114雲金職日字第32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雲金職日字第328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戊字第18408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伶榕(即翁子捷之遺產管理人) 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5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5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 查詢網址: 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雲金職字第328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8408號 財產所有人:翁子捷即翁巧瑜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北港鎮 │大北 │ │1316-3 │ │75 │全部 │1,536,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調113年司執全38號假扣押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9 │雲林縣北港鎮大│住商用│二層 : 51.97 │陽台14.94 │ 全部 │1,442,000元 │ │ │ │北段1316-3地號│、鋼筋│三層 : 51.97 │平方公尺、│ │ │ │ │ │--------------│混凝土│騎樓 : 13.35 │平台4.18平│ │ │ │ │ │雲林縣北港鎮好│造、3 │電梯樓梯間: 10.85 │方公尺 │ │ │ │ │ │收路111之9號 │層 │一層 : 40.36 │ │ │ │ │ │ │ │ │合 計:168.5 │ │ │ │ │ ├──┼───────┴───┴───────────┴─────┴────┴─────────┤ │ │備考│調113年司執全寅38號假扣押卷。 │ ├─┼──┼───────┬───┬───────────┬─────┬────┬─────────┤ │2│303 │雲林縣北港鎮大│磚造. │地面層:17.13 │鋼架鐵皮頂│ 全部 │87,000元 │ │ │ │北段1316-3地號│鐵皮頂│合 計:17.13 │涼棚16.24 │ │ │ │ │ │--------------│.廚房.│ │ │ │ │ │ │ │雲林縣北港鎮好│涼棚 │ │ │ │ │ │ │ │收路111之9號 │ │ │ │ │ │ │ ├──┼───────┴───┴───────────┴─────┴────┴─────────┤ │ │備考│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9建號建物坐落於1316─3地號土地上,一樓前增建遮│ │ │陽棚,一至四樓後均有增建。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16─3地號土地為149建號│ │ │建物之基地,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303建號),增建部分為鋼架鐵皮頂涼棚。據在場第三人翁│ │ │00稱,建物一樓部分係其向債務人承租的,惟不是用其名義承租,待找到租約陳報。據債權人代理│ │ │人稱,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家人使用,無出租、出借或其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 │ │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若債權人代理人陳述屬實而無其他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點交。但如│ │ │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陸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壹萬參仟元。 │ │ │四、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 │ │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 │ │五、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 │ │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六、303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七、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八、其他事項:依雲林縣北港鎮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1316─3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建築執照│ │ │(領有84港授營使字第094號店鋪住宅使用執照。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1316─3│ │ │地號土地,經查已為本縣北港鎮公所核發之84(授)(港)營使字第94號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 │ │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