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114中金職同字第3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5年4月24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林窈卿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中金職同字第300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4年度司執善字第7969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窈卿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 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4年度中金職字第30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79691號 財產所有人:林窈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南區 │萬安 │七 │1 │ │33.00 │6分之1 │18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6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之1地號土地為國光路68巷之部分道路。│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肆仟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 │承買權。 │ │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道路用地、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部分應受│ │ │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 │ │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 └────┴────────────────────────────────────────────┘ 標別:2 ┌─────────────────────────────────────────────────┐ │114年度中金職字第30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79691號 財產所有人:林窈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東區 │旱溪 │ │193-134 │ │704.00 │36分之1 │1,812,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東區 │旱溪 │ │193-157 │ │88.00 │14580分之109│64,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東區 │旱溪 │ │193-28 │ │1001.00 │14580分之109│698,000元 │ │ ├───┼────┴───┴───┴──────┴─┴─────┴──────┴────────┤ │ │備考 │ │ ├─┼───┼────┬───┬───┬──────┬─┬─────┬──────┬────────┤ │4│臺中市│東區 │旱溪 │ │193-63 │ │59.00 │全部 │5,46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998│臺中市東區旱溪│管理室│地下層:21.79 │ │108分之1│506,000元 │ │ │ │段193-134地號 │、鋼筋│合 計:21.79 │ │ │ │ │ │ │--------------│混凝土│ │ │ │ │ │ │ │東光園路177巷7│造、5 │ │ │ │ │ │ │ │6號地下室 │層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旱溪段7058建號面積3439.3平方公尺持分216分之215。 │ ├─┼──┼───────┬───┬───────────┬─────┬────┬─────────┤ │2│6967│臺中市東區旱溪│住家用│屋頂突出物: 13.78 │陽台、面積│ 全部 │2,432,000元 │ │ │ │段193-63地號 │、鋼筋│三層 : 38.30 │:8.58平方 │ │ │ │ │ │--------------│混凝土│二層 : 38.30 │公尺 │ │ │ │ │ │臺中市東區東光│造、5 │一層 : 38.30 │ │ │ │ │ │ │園路177巷12號 │層 │地下層 : 13.73 │ │ │ │ │ │ │ │ │合 計:142.41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旱溪段7056建號,面積:30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 │ ├─┼──┼───────┬───┬───────────┬─────┬────┬─────────┤ │3│1131│臺中市東區旱溪│空白 │屋頂突出物:24.95 │ │ 全部 │244,000元 │ │ │7 │段193-63地號 │ │三層 : 7.48 │ │ │ │ │ │ │--------------│ │二層 : 7.48 │ │ │ │ │ │ │臺中市東區東光│ │一層 :11.89 │ │ │ │ │ │ │園路177巷12號 │ │合 計:51.8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5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陳OO在場稱約自民國109年間起承│ │ │租,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5千元,無書面契約,建物有34號停車位(地下室開門即為停車位);據│ │ │地政人員稱193─134、193─28地號土地為社區中庭、193─157地號土地為社區車│ │ │道、6967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1317建號)、6998建號建物無增建。 │ │ │二、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之6967建號建物為和風別墅社區內之透天建物,6998建號建物為│ │ │管理室。 │ │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 │ │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 │ │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陸仟元。 │ │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六、本件拍賣建物為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 │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193─28、193─134地號土地為第二種住│ │ │宅區、第三種住宅區,193─63、193─157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 │ └────┴────────────────────────────────────────────┘ 標別:3 ┌─────────────────────────────────────────────────┐ │114年度中金職字第30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79691號 財產所有人:林窈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里區 │喬城 │ │818 │ │118.47 │5分之1 │2,11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87 │臺中市大里區喬│集合住│四層:74.24 │ │ 全部 │986,000元 │ │ │ │城段818地號 │宅、鋼│合計:74.24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亞│土造、│ │ │ │ │ │ │ │洲街147巷23之4│5層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6月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王OO在場提出租約,租期自民國114│ │ │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6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6千元;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 │ │增建。 │ │ │二、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建物位於5層樓公寓之第4層。 │ │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 │ │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 │ │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玖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貳萬玖仟元。 │ │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六、本件拍賣建物為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 │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