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115中金職同字第1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5年5月8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5中金職同字第10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4年度司執卓字第60585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 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中金職字第1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60585號 財產所有人:{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長安 │ │311 │ │72 │全部 │9,021,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4 │臺中市北屯區長│住家用│第1樓層:33.6 │ │ 全部 │551,000元 │ │ │ │安段311地號 │、鋼筋│第2樓層:33.6 │ │ │ │ │ │ │--------------│混凝土│合 計:67.2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松│造加強│ │ │ │ │ │ │ │竹路二段2巷6號│磚造、│ │ │ │ │ │ │ │ │2層樓 │ │ │ │ │ │ │ │ │房 │ │ │ │ │ │ ├──┼───────┴───┴───────────┴─────┴────┴─────────┤ │ │備考│ │ ├─┼──┼───────┬───┬───────────┬─────┬────┬─────────┤ │2│2580│臺中市北屯區長│2層樓 │第1樓層: 36.11 │ │ 全部 │3,816,000元 │ │ │ │安段309-1、311│房 │第2樓層: 17.67 │ │ │ │ │ │ │、315、320地號│ │第3樓層: 50.24 │ │ │ │ │ │ │--------------│ │合 計:104.02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松│ │ │ │ │ │ │ │ │竹路二段2巷6號│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建號主建物增建部分。本案主建物總面積104.02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11.49平方公尺(│ │ │ │虛線部分)、第二層面積5.25平方公尺(虛線部分)、第三層面積6.62平方公尺(虛線部分)使用鄰地同 │ │ │ │段315、320、309-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附註 │ ├────┼────────────────────────────────────────────┤ │使用情形│如附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捌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零壹萬陸仟元。 │ │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依查封筆錄及估價報告書記載,311地號土地為住宅用地,54建號建物為地上2層鋼筋混凝│ │ │土加強磚造樓房,建物一、二樓前後及三樓均為增建(即2580建號建物),據債務人稱:拍賣之│ │ │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建物得點交。又債務人稱建物無海砂屋、輻│ │ │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 │ │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 │ │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 │ │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 │ │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或撤銷拍定。 │ │ │七、2580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315、320、309─1地號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鄰│ │ │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