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114雄金職未字第28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雄金職未字第283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玄字第139123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金田、 陳昭佑、陳昭廷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5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28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23號 財產所有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21-│高雄市前鎮區朝│工商用│一層 : 554.39 │屋頂突出物│ 全部 │48,000,000元 │ │ │2 │陽段761、762地│、2層 │二層 : 554.39 │24.56 │ │ │ │ │ │號 │樓加強│地下層: 181.52 │ │ │ │ │ │ │--------------│磚造 │合 計:1290.3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漁│ │ │ │ │ │ │ │ │港北一路8號 │ │ │ │ │ │ │ ├──┼───────┴───┴───────────┴─────┴────┴─────────┤ │ │備考│ │ ├─┼──┼───────┬───┬───────────┬─────┬────┬─────────┤ │2│674 │高雄市前鎮區朝│見使用│一層 :190.39 │陽台12,屋│ 全部 │48,000,000元 │ │ │ │陽段761地號 │執照、│二層 :190.78 │頂突出物26│ │ │ │ │ │--------------│4層樓 │三層 :190.78 │.37,水箱1│ │ │ │ │ │高雄市前鎮區漁│鋼筋混│四層 :178.78 │5.14 │ │ │ │ │ │港北一路8號 │凝土造│地下層:189.79 │ │ │ │ │ │ │ │ │合 計:940.52 │ │ │ │ │ ├──┼───────┴───┴───────────┴─────┴────┴─────────┤ │ │備考│ │ ├─┼──┼───────┬───┬───────────┬─────┬────┬─────────┤ │3│1501│高雄市前鎮區朝│ │一層 : 3.22 │雨遮104.93│ 全部 │4,640,000元 │ │ │ │陽段759、760、│ │屋頂突出物:529.84 │、涼棚196.│ │ │ │ │ │761、762地號 │ │合 計:533.06 │29 │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漁│ │ │ │ │ │ │ │ │港北一路8號之 │ │ │ │ │ │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備考│本建物總面積為834.28平方公尺,其中1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鄰地地號為朝陽段759、760地號│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現場履勘674號建物,債務人未到場,由到場第三人雷文赫開鎖。│ │ │該建物已斷電,三樓往四樓與四樓往五樓的樓梯間有滲水痕跡,四樓牆壁多處有漏水痕跡。一、二及│ │ │三樓尚有辦公桌椅等設備。又本院依債權人代理人聲請,另於同年3月20日到場履勘621─2號│ │ │建物,該建物外觀有多處裂縫。一樓牆壁有裂痕,一樓空間無連通,作為倉庫堆放物品、冷凍庫及機│ │ │具;一樓後方有四道鐵門,因無電力無法開啟;二樓天花板有部分水泥剝落,鋼筋露出,牆壁、柱子│ │ │多處裂縫,並堆放機具及雜物;三樓整層有連通,堆放雜物;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表示,朝│ │ │陽段761、762地號土地上登記有本件標別1編號1、2建號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祐 │ │ │漁業)及621─3建號林○地分別所有之建物,裕祐漁業係與林○地共同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 │ │分署承租761、762地號土地,倘拍定後,拍定人應會同共同承租人林○地向出租人財政部國有│ │ │財產署南區分署辦理過戶換約。本件拍定後依債務人占有使用狀況點交。惟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投│ │ │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零陸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零壹拾貳萬捌仟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 │ │ 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 │ │ ,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 │ │ 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 │ │ 高雄地方法院」。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759、760地號土地15•6平方公尺(該建物將來有被訴│ │ │ 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九、本件勘估標的據陳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 │ 。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2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28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23號 財產所有人:陳金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鼓山區 │鼓南 │二 │321 │ │269 │全部 │31,20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商業區 │ ├─┼───┼────┬───┬───┬──────┬─┬─────┬──────┬────────┤ │2│高雄市│鼓山區 │鼓南 │二 │322 │ │18 │全部 │1,60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商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51 │高雄市鼓山區鼓│一層樓│一層:132 │ │ 全部 │800,000元 │ │ │ │南段二小段321 │磚造 │合計:132.0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登│ │ │ │ │ │ │ │ │山街62號 │ │ │ │ │ │ │ ├──┼───────┴───┴───────────┴─────┴────┴─────────┤ │ │備考│ │ ├─┼──┼───────┬───┬───────────┬─────┬────┬─────────┤ │2│887 │高雄市鼓山區鼓│ │一層:113.77 │ │ 全部 │640,000元 │ │ │ │南段二小段321 │ │合計:113.77 │ │ │ │ │ │ │、322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登│ │ │ │ │ │ │ │ │山街62號之未保│ │ │ │ │ │ │ │ │存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土地據鑑價報告陳稱,屬住商用第二種商業區,鄰近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標的建物勘估作為│ │ │倉庫使用,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 │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捌拾肆萬捌仟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 │ │ 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 │ │ 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 │ │ 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 │ │ 雄地方法院」。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 │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3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28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23號 財產所有人:陳金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鼓山區 │青海 │ │267 │ │10396.21 │100000分之10│50,400,000元 │ │ │ │ │ │ │ │ │ │88 │ │ │ ├───┼────┴───┴───┴──────┴─┴─────┴──────┴────────┤ │ │備考 │第五種特定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749│高雄市鼓山區青│住家用│二十三層:447.94 │陽台48.10 │ 全部 │24,000,000元 │ │ │ │海段267地號 │、27層│合 計:447.94 │,雨遮32.2│ │ │ │ │ │--------------│樓鋼筋│ │1 │ │ │ │ │ │高雄市鼓山區美│混凝土│ │ │ │ │ │ │ │術東四路386號 │造 │ │ │ │ │ │ │ │二十三樓 │ │ │ │ │ │ │ ├──┼───────┴───┴───────────┴─────┴────┴─────────┤ │ │備考│ │ ├─┼──┼───────┬───┬───────────┬─────┬────┬─────────┤ │2│9766│高雄市鼓山區青│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分之│800,000元 │ │ │ │海段267地號 │ │   316 │ │ 56 │ │ │ │ │--------------│ │合計:316.0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3│9767│高雄市鼓山區青│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8,040,000元 │ │ │ │海段267地號 │ │   25864.68 │ │ 之859 │ │ │ │ │--------------│ │合計:25864.68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含車位編號:28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含車位編號:28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含車│ │ │ │位編號:284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含車位編號:274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 │ ├─┼──┼───────┬───┬───────────┬─────┬────┬─────────┤ │4│9768│高雄市鼓山區青│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4,736,000元 │ │ │ │海段267地號 │ │   12262.99 │ │ 之1071 │ │ │ │ │--------------│ │合計:12262.99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院於114年2月12日現場履勘,第三人陳昭廷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格局為2廳6房6衛浴,目│ │ │前無人居住使用,亦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共有四個車位(285號、283號、284號及274│ │ │號)。管理員陳稱每個月管理費為新台幣2萬2080元,無欠繳情形;標的建物勘估並無海砂屋、│ │ │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柒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玖萬陸仟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 │ │ 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 │ │ 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應買人之保證金應│ │ │ 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 │ │ 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標的有無大廈規約暨詳細內容為何、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暨實際金額為何,均請投│ │ │ 標人自行查明。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 │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4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28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23號 財產所有人:陳昭廷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鼓山區 │青海 │ │267 │ │10396.21 │100000分之10│48,000,000元 │ │ │ │ │ │ │ │ │ │78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758│高雄市鼓山區青│住家用│二十六層:442.45 │陽台48.15 │ 全部 │20,000,000元 │ │ │ │海段267地號 │、27層│合 計:442.45 │,雨遮32.6│ │ │ │ │ │--------------│樓鋼筋│ │9 │ │ │ │ │ │高雄市鼓山區美│混凝土│ │ │ │ │ │ │ │術東四路368號 │造 │ │ │ │ │ │ │ │二十六樓 │ │ │ │ │ │ │ ├──┼───────┴───┴───────────┴─────┴────┴─────────┤ │ │備考│ │ ├─┼──┼───────┬───┬───────────┬─────┬────┬─────────┤ │2│9766│高雄市鼓山區青│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分之│800,000元 │ │ │ │海段267地號 │ │   316 │ │ 56 │ │ │ │ │--------------│ │合計:316.0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3│9767│高雄市鼓山區青│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13,600,000元 │ │ │ │海段267地號 │ │   25864.68 │ │ 之855 │ │ │ │ │--------------│ │合計:25864.68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含車位編號:51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含車位編號:51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含車│ │ │ │位編號:51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含車位編號:514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 │ ├─┼──┼───────┬───┬───────────┬─────┬────┬─────────┤ │4│9768│高雄市鼓山區青│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6,400,000元 │ │ │ │海段267地號 │ │   12262.99 │ │ 之1061 │ │ │ │ │--------------│ │合計:12262.99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院於114年2月12日現場履勘,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其一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 │ │或出借之情形;建物格局為2廳6房6衛浴,並有四個車位(515號、517號、516號及51│ │ │4號);管理費為一個月2萬1900元,管理員陳稱無欠繳管理費;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 │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陸萬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 │ │ 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 │ │ 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 │ │ 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 │ │ 雄地方法院」。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標的有無管委會暨大樓規約實際內容為何、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暨實際金額為何,│ │ │ 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 │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5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28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39123號 財產所有人:陳昭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前鎮區 │佛公 │ │651 │ │82 │全部 │8,00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十三期重劃土地,為抵費地;第四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土地據鑑價報告陳稱現為空地;屬於第四種住宅區,近前鎮漁港,工廠多,鄰近有佛公鄰里│ │ │公園及佛公國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 │ │ 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 │ │ 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 │ │ 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九、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