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115中金職雨字第9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中金職雨字第93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未字第165684號)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璟耀即簡培華之限定繼承人兼王 世仁之遺產管理人、王嘉鴻即簡培華之限定繼承人所有不 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7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5年度中金職字第93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65684號 財產所有人:王璟耀即簡培華之限定繼承人兼 │ │                                   王世仁之遺產管理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肚區 │仁德 │ │243 │ │15.51 │全部 │1,41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肚區 │仁德 │ │244 │ │107.36 │全部 │9,7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61 │臺中市大肚區仁│鋼筋混│第一樓層 : 59.43 │ │ 全部 │1,180,000元 │ │ │ │德段244地號 │凝土造│第二樓層 : 61.02 │ │ │ │ │ │ │--------------│、住商│電梯樓梯間: 8.94 │ │ │ │ │ │ │台中市大肚區育│用二層│合 計:129.39 │ │ │ │ │ │ │英路141巷16弄3│樓房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2│607 │臺中市大肚區仁│住家用│第三樓層:55.08 │陽台18.37 │ 全部 │140,000元 │ │ │ │德段244地號 │ │合 計:55.08 │ │ │ │ │ │ │--------------│ │ │ │ │ │ │ │ │台中市大肚區育│ │ │ │ │ │ │ │ │英路141巷16弄3│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主建物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12月28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61建號坐落於244地號土地上,24│ │ │3地號土地為建物前之空地。第三人簡○坤在場稱建物目前由其使用,無簽訂租約,建物廚房與其居│ │ │住之16弄1號建物廚房有打通一個門,並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非自然死亡(凶宅)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標的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占有使│ │ │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二、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不動產為二層鋼筋混凝造,屋齡約39年,外觀維護普通,西側臨5米路│ │ │。 │ │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 │ │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 │ │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四、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2075號於113年7月3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大肚區仁德段56│ │ │2建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由臺中地院79年度執字第320號查封)為門牌號碼「大肚區育英路│ │ │141巷16弄3號」建物(即本件561建號建物)之騎樓、一樓廚房部分、二樓神明廳大部分(騎 │ │ │樓正上方),561建號與562建號已無重疊部分,面積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607建號建物 │ │ │為2樓神明廳外之陽台及三樓增建。請應買人注意,大肚區仁德段562建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 │ │相關風險應自行負擔。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柒拾肆萬肆仟元。 │ │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暫編第60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 │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 │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 │ │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 │ │院指定。 │ └────┴────────────────────────────────────────────┘ 標別:2 ┌─────────────────────────────────────────────────┐ │115年度中金職字第93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65684號 財產所有人:王嘉鴻即簡培華之限定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肚區 │萬陵 │ │594 │ │331.94 │全部 │13,0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12月8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大肚區仁德路66東一巷12弄19│ │ │號旁空地後方,目前有一小部分種植蔬菜及堆置木材,其餘為空地,無對外通行之道路。 │ │ │二、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樹、果樹、短期作物等,無臨路。 │ │ │三、上開土地上之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 │,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四、上開作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 │ │買之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零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壹萬捌仟元。 │ │ │四、本件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 │承買權。 │ │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 │ │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 │ │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 │ │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 │ │院指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