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115苗金職方字第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苗金職方字第9號(苗栗地 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人字第23708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博達開發有限公司、黃淑芬、黃啟鴻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7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博達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苗栗市 │上南 │ │214-10 │ │192.46 │10000分之690│1,120,000元 │ │ │ │ │ │ │ │ │ │8 │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 ├─┼───┼────┬───┬───┬──────┬─┬─────┬──────┬────────┤ │2│苗栗縣│苗栗市 │上南 │ │220 │ │2200.29 │50000分之122│3,550,000元 │ │ │ │ │ │ │ │ │ │47 │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20地號土地為道路、│ │ │路樹、建物數棟,但是否有占用以實際測量為準;214─10地號土地為道路。 │ │ │二、113年11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部分房屋無懸掛門牌,建物占用220地號土地,經了 │ │ │解應為該建物所有權人自用。 │ │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214─10地號土地目前為道路使用;220地號土地目前做為坪頂東55 │ │ │巷使用,道路兩旁為雜樹、雜草。 │ │ │四、本件地上物、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 │ │解決。 │ │ │五、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六、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陸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參萬肆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設定不動產役權,拍定後隨同移轉,不動產役權不塗銷。 │ │ │五、應買人應注意本件標的受不動產役權之限制,請自行查明注意。 │ │ │六、優先承買權: │ │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 │ │議。 │ │ │2、本件22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 │ │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 │ │七、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2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博達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公館鄉 │館興 │ │86-1 │ │261.01 │全部 │16,000,000元 │ │ ├───┼────┴───┴───┴──────┴─┴─────┴──────┴────────┤ │ │備考 │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都市計畫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66 │苗栗縣公館鄉館│住家用│一層:151.32 │平台:16 │ 全部 │3,600,000元 │ │ │ │興段86-1地號 │、鋼筋│合計:151.32 │ │ │ │ │ │ │--------------│混凝土│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館│造、3 │ │ │ │ │ │ │ │南村23鄰民生街│層 │ │ │ │ │ │ │ │86號一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 : 館興段469建號。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 ├─┼──┼───────┬───┬───────────┬─────┬────┬─────────┤ │2│467 │苗栗縣公館鄉館│住家用│二層:151.32 │陽台:16 │ 全部 │3,600,000元 │ │ │ │興段86-1地號 │、鋼筋│合計:151.32 │ │ │ │ │ │ │--------------│混凝土│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館│造、3 │ │ │ │ │ │ │ │南村23鄰民生街│層 │ │ │ │ │ │ │ │86號二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 : 館興段469建號。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 ├─┼──┼───────┬───┬───────────┬─────┬────┬─────────┤ │3│468 │苗栗縣公館鄉館│住家用│三層:151.32 │陽台:16.4│ 全部 │3,600,000元 │ │ │ │興段86-1地號 │、鋼筋│合計:151.32 │4 │ │ │ │ │ │--------------│混凝土│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館│造、3 │ │ │ │ │ │ │ │南村23鄰民生街│層 │ │ │ │ │ │ │ │86號三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 : 館興段469建號。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 ├─┼──┼───────┬───┬───────────┬─────┬────┬─────────┤ │4│730 │苗栗縣公館鄉館│住家用│一層:12.95 │ │ 全部 │100,000元 │ │ │ │興段86-1地號 │、鋼筋│合計:12.95 │ │ │ │ │ │ │--------------│混凝土│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館│造 │ │ │ │ │ │ │ │南村23鄰民生街│ │ │ │ │ │ │ │ │86號一樓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 ├─┼──┼───────┬───┬───────────┬─────┬────┬─────────┤ │5│731 │苗栗縣公館鄉館│住家用│二層:12.95 │ │ 全部 │100,000元 │ │ │ │興段86-1地號 │、鋼筋│合計:12.95 │ │ │ │ │ │ │--------------│混凝土│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館│造 │ │ │ │ │ │ │ │南村23鄰民生街│ │ │ │ │ │ │ │ │86號二樓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 ├─┼──┼───────┬───┬───────────┬─────┬────┬─────────┤ │6│732 │苗栗縣公館鄉館│住家用│三層: 12.95 │ │ 全部 │950,000元 │ │ │ │興段86-1地號 │、鋼筋│四層:138.3 │ │ │ │ │ │ │--------------│混凝土│合計:151.25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館│造 │ │ │ │ │ │ │ │南村23鄰民生街│ │ │ │ │ │ │ │ │86號三樓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博達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第三人邱0昶稱:房屋原本屬於我父 │ │ │親邱0購(是我父親建的),其在世時就過戶給我兒子,後來債務人與我父親是舊識,經由我父親同意│ │ │帶著我兒子一同再把房屋過戶給債務人,我覺得我父親有受騙之情事,因他當時已生病,債務人承諾│ │ │代還房屋貸款,期間有還約3至4年,我父親知道債務人要生意資金同意其將房屋貸款,我們居住在│ │ │這裡約25年,一至三樓樓梯間,四樓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730、731、732建號),並稱建│ │ │物因921地震後樓梯間,四樓有些裂縫。 │ │ │二、113年11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經邱姓在場人稱,目前為自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之情事 │ │ │,並表示系爭房屋原為其父親所建造,其父親與債務人黃啟鴻認識,因債務人黃啟鴻有資金需求,故│ │ │向邱姓在場人之父親表示,如將建物移轉所有權至其公司名下,可向銀行貸得較高之金額,後續貸款│ │ │亦無須由邱姓在場人之父親負擔,邱姓在場人之父親遂答應債務人黃啟鴻之要求,將建物所有權移轉│ │ │予債務人。惟並未提出相關契約。 │ │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466、467、468建號建物目前有人居住使用中,建物維護情況尚可。 │ │ │四、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五、現居住人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暫編730、731、73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 │ │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 │ │之危險。 │ │ │六、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3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黃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1 │ │132 │14分之1 │35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黃淑芬所有 │ ├─┼───┼────┬───┬───┬──────┬─┬─────┬──────┬────────┤ │2│苗栗縣│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2 │ │76 │14分之1 │2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黃淑芬所有 │ ├─┼───┼────┬───┬───┬──────┬─┬─────┬──────┬────────┤ │3│苗栗縣│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7 │ │86 │全部 │4,8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黃淑芬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191│苗栗縣苗栗市維│住家用│一層: 60.23 │陽台:9.55│ 全部 │5,000,000元 │ │ │ │祥段維祥小段69│、鋼筋│二層: 63.92 │ │ │ │ │ │ │8-17地號 │混凝土│三層: 57.11 │ │ │ │ │ │ │--------------│造、3 │合計:181.26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維│層 │ │ │ │ │ │ │ │新里24鄰新庄街│ │ │ │ │ │ │ │ │350巷82弄3號 │ │ │ │ │ │ │ ├──┼───────┴───┴───────────┴─────┴────┴─────────┤ │ │備考│黃淑芬所有 │ ├─┼──┼───────┬───┬───────────┬─────┬────┬─────────┤ │2│2523│苗栗縣苗栗市維│住家用│ │陽台:3.12│ 全部 │30,000元 │ │ │ │祥段維祥小段69│、鋼筋│ │ │ │ │ │ │ │8-17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維│ │ │ │ │ │ │ │ │新里24鄰新庄街│ │ │ │ │ │ │ │ │350巷82弄3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黃淑芬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698─11、69│ │ │8─12地號土地為建物(門牌:新庄街350巷82弄3號)前的道路;2191建號建物三樓後段 │ │ │陽台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523建號),另據在場人黃0任表示建物係其向債務人承租,並有租│ │ │賃契約佐證,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0日至118年1月5日止,三樓因地震受創有裂縫且三樓│ │ │樓梯間有壁癌及漏水。 │ │ │二、113年11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並提出租約影本:經承租人黃0任表示,建物係其向債務 │ │ │人承租,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8年1月5日止,共60期,每期租金為新台幣15000│ │ │元,並於112年12月21日一次給付60期之租金。 │ │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目前有人居住使用中,建物維護情況尚可。 │ │ │四、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五、2191建號因租賃關係早於本案查封且尚未屆至,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參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柒萬陸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暫編252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 │ │六、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4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黃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苗栗市 │高苗 │ │943 │ │628.5 │10000分之145│35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黃淑芬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03 │苗栗縣苗栗市高│住家用│二層:17 │陽台:2.48│ 全部 │350,000元 │ │ │ │苗段943地號 │、鋼筋│合計:17.0 │ │ │ │ │ │ │--------------│混凝土│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水│造、5 │ │ │ │ │ │ │ │源里20鄰陽明13│層 │ │ │ │ │ │ │ │0號2樓之14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 : 高苗段607建號。黃淑芬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3年9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會同地政人員、警員與鎖匠│ │ │開鎖入內,經檢視後稱建物無增建,內部擺放傢俱,有水有電。 │ │ │二、113年1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警員與鎖匠開鎖入內,經檢視後稱建物無增│ │ │建,為一間套房,有人使用中,但今日無人在家。另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有壁癌漏水之情形,其│ │ │他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無法確認。 │ │ │三、113年11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當日現場敲門皆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門後入內察看 │ │ │,屋內擺放整齊,經了解,應為債務人自住。 │ │ │四、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東側有嫌惡設施(苗栗第一公墓),建物維護情況普通,目前房屋有租 │ │ │客居住使用中。 │ │ │五、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六、建物實際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 │ │四、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5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黃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通霄鎮 │北勢窩│ │1099 │ │2939 │全部 │7,5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2│苗栗縣│通霄鎮 │北勢窩│ │1244 │ │427 │全部 │47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3年9月2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稱:1099地號土地有部 │ │ │分為道路、橋墩、河道、雜草、雜樹,其餘為雜林;1244地號土地有部分河道,其餘為雜草、雜│ │ │樹。 │ │ │二、113年12月18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稱:1099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道路,道路 │ │ │上有大坪橋,部分為雜木林、雜竹林;1244地號土地部分為河流,部分為雜草地。 │ │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1099地號位於北勢窩溪旁,土地部分有大坪橋與苗35─1道及私設道路 │ │ │使用,部分為北勢窩溪範圍內,餘為雜木林;1244地號位北勢窩溪旁,土地部分為北勢窩溪區域│ │ │內,餘為雜木林。 │ │ │四、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五、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玖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 │ │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 │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 │ │六、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6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黃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頭屋鄉 │仁隆 │ │413 │ │138 │全部 │1,1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2│苗栗縣│頭屋鄉 │仁隆 │ │413-1 │ │614 │全部 │3,400,000元 │ │ ├───┼────┴───┴───┴──────┴─┴─────┴──────┴────────┤ │ │備考 │河川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3│苗栗縣│頭屋鄉 │仁隆 │ │414-1 │ │531 │全部 │4,0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4│苗栗縣│頭屋鄉 │仁隆 │ │415-1 │ │16 │全部 │12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14─1、413地號│ │ │土地上有一個組合屋,部分空地;413─1地號土地為空地;415─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41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工務所,餘413─1、414─1、415─1地 │ │ │號土地為雜木雜樹。 │ │ │三、本件土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 │ │請自行解決。 │ │ │四、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五、本件拍定後413─1、415─1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414─1、413地號土地因債務│ │ │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陸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肆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413、413─1、414─1、415─1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 │ │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 │ │六、本件414─1、41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 │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 │ │七、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7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黃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頭屋鄉 │象山 │ │1 │ │689.8 │全部 │5,1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2│苗栗縣│頭屋鄉 │象山 │ │1-2 │ │590.2 │全部 │3,250,000元 │ │ ├───┼────┴───┴───┴──────┴─┴─────┴──────┴────────┤ │ │備考 │河川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3│苗栗縣│頭屋鄉 │象山 │ │3 │ │28.61 │7690分之5557│15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4│苗栗縣│頭屋鄉 │象山 │ │4 │ │169.01 │360分之23 │8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黃淑芬所有 │ ├─┼───┼────┬───┬───┬──────┬─┬─────┬──────┬────────┤ │5│苗栗縣│頭屋鄉 │象山 │ │5 │ │167 │全部 │1,2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6│苗栗縣│頭屋鄉 │象山 │ │14 │ │621.36 │全部 │3,4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淑芬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地號土地上有一個鐵皮│ │ │屋,其餘置放雜物空地,雜草地;1─2、14地號土地為雜林地;3、4、5地號土地為置放雜物│ │ │之空地,雜草地。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1、1─2地號土地目前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樹;14地號土地上有放貨櫃 │ │ │及棧板,餘為雜樹林;3、4、5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 │ │ │三、本件土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 │ │請自行解決。 │ │ │四、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五、本件拍定後1─2、5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1、14地號土地因債務人未現實占有,3、4地│ │ │號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參萬陸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1、1─2、3、5、14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 │ │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 │ │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 │ │六、優先承買權: │ │ │1、本件3、4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 │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 │ │2、本件1、1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 │ │七、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1、5、14地號土地為放領耕地,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 │ │八、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8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黃啟鴻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頭屋鄉 │象山 │ │2 │ │3936.85 │全部 │29,0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黃啟鴻所有 │ ├─┼───┼────┬───┬───┬──────┬─┬─────┬──────┬────────┤ │2│苗栗縣│頭屋鄉 │象山 │ │2-1 │ │329.08 │全部 │1,800,000元 │ │ ├───┼────┴───┴───┴──────┴─┴─────┴──────┴────────┤ │ │備考 │河川區、農牧用地、黃啟鴻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地號土地上有一個貨櫃│ │ │,一個鐵皮工具間,數個棧板,數個鐵皮間隔置放化學物品之無門工具間,一個鐵皮建物,一個工地│ │ │臨時使用建物,其餘為雜物置放地,雜草地及空地,鋼筋條及營建用料,兩個移動式廁所;2─1地│ │ │號土地為雜林地。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2地號土地上有堆放棧板、空桶等雜物及鐵皮貨櫃,2─1地號土地上為雜樹 │ │ │。 │ │ │三、本件土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 │ │請自行解決。 │ │ │四、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五、本件拍定後2─1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2地號土地因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零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壹拾陸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 │ │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 │ │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 │ │六、本件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 │ │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 │ │七、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9 ┌─────────────────────────────────────────────────┐ │115年度苗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3708號 財產所有人:黃啟鴻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通霄鎮 │中山 │ │386 │ │127.06 │全部 │1,2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黃啟鴻所有 │ ├─┼───┼────┬───┬───┬──────┬─┬─────┬──────┬────────┤ │2│苗栗縣│通霄鎮 │中山 │ │387 │ │354.4 │全部 │3,2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黃啟鴻所有、地上建物:中山段121地號 │ ├─┼───┼────┬───┬───┬──────┬─┬─────┬──────┬────────┤ │3│苗栗縣│通霄鎮 │中山 │ │388 │ │150.28 │5分之2 │45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黃啟鴻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21 │苗栗縣通霄鎮中│住家用│一層:94.5 │ │ 全部 │350,000元 │ │ │ │山段387地號 │、加強│合計:94.5 │ │ │ │ │ │ │--------------│磚造、│ │ │ │ │ │ │ │苗栗縣通霄鎮五│1層 │ │ │ │ │ │ │ │南里5鄰五南44 │ │ │ │ │ │ │ │ │之3號 │ │ │ │ │ │ │ ├──┼───────┴───┴───────────┴─────┴────┴─────────┤ │ │備考│黃啟鴻所有 │ ├─┼──┼───────┬───┬───────────┬─────┬────┬─────────┤ │2│123 │苗栗縣通霄鎮中│住家用│一層 : 7.08 │ │ 全部 │80,000元 │ │ │ │山段387地號 │、加強│屋頂突出物: 7.25 │ │ │ │ │ │ │--------------│磚造、│合 計:14.33 │ │ │ │ │ │ │苗栗縣通霄鎮五│1層 │ │ │ │ │ │ │ │南里5鄰五南44 │ │ │ │ │ │ │ │ │之3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黃啟鴻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1月12日假扣押查封測量121建號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會同地政│ │ │人員、警員與鎖匠開鎖入內查看,經檢視內部情形後稱屋內無任何物品,呈現空屋狀態,亦無水電,│ │ │一樓屋頂有一水塔,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定為123建號。嗣據債權人陳報經查詢該建物非海砂屋及│ │ │輻射屋,該建物因年限已久有些許地震受創及輕微漏水痕跡,建物無火災受損狀況,經詢問當地警察│ │ │局通霄分局表示無該建物非自然死亡之資料。 │ │ │二、113年12月19日現場查封386、387、388地號及履勘121建號、暫編123建│ │ │號,經地政人員指稱386地號為空地,雜草地;387地號土地上有坐落建物(門牌:44─3號) │ │ │,空地,景觀樹數棵,私設通道;388地號土地部分空地,私設通道;建物有增建且占用鄰地39│ │ │4、395地號。 │ │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386地號土地目前為空地,388地號土地目前做巷道通行使用,387地 │ │ │號土地目前有建物坐落,其建物(121建號)無人居住使用,餘為空地。 │ │ │四、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五、本件土地地上物除121建號(含暫編123建號)建物外皆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 │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 │ │六、本件除388地號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外,其餘土地及建物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386、387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 │ │六、本件暫編12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本件增│ │ │建主建物總面積為14•33平方公尺,其中7•0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此部分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 │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七、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