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115雲金職雨字第8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雲金職雨字第80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子字第2808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蔡宥蓁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7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5年度雲金職字第8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28084號 財產所有人:蔡宥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六市 │林頭 │ │208 │ │71 │4分之1 │496,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住宅區;重測前:林子頭段番子溝小段649-18,650-8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51 │雲林縣斗六市林│2層加 │一層 :42.45 │ │ 4分之1 │138,000元 │ │ │ │頭段208地號 │強磚造│二層 :42.45 │ │ │ │ │ │ │--------------│住家用│電梯樓梯間: 3.43 │ │ │ │ │ │ │雲林縣斗六市榮│ │合 計:88.33 │ │ │ │ │ │ │譽路157巷43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林子頭段番子溝小段649-18,650-8號。 │ ├─┼──┼───────┬───┬───────────┬─────┬────┬─────────┤ │2│751-│雲林縣斗六市林│ │ │廚房(一層)│ 4分之1 │57,000元 │ │ │1 │頭段208地號 │ │ │加強磚造採│ │ │ │ │ │--------------│ │ │光罩11.03 │ │ │ │ │ │雲林縣斗六市榮│ │ │、車庫(一 │ │ │ │ │ │譽路157巷43號 │ │ │層)鋼骨造1│ │ │ │ │ │ │ │ │6.71、住宅│ │ │ │ │ │ │ │ │(二層)加強│ │ │ │ │ │ │ │ │磚造1.12、│ │ │ │ │ │ │ │ │雨遮(二層)│ │ │ │ │ │ │ │ │鐵架鐵皮2.│ │ │ │ │ │ │ │ │17、曬衣間│ │ │ │ │ │ │ │ │(三層)磚造│ │ │ │ │ │ │ │ │鐵架石棉瓦│ │ │ │ │ │ │ │ │頂40.58, │ │ │ │ │ │ │ │ │合計71.61 │ │ │ │ ├──┼───────┴───┴───────────┴─────┴────┴─────────┤ │ │備考│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債權│ │ │人陳報不動產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使用,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訪結果相符,拍定後本標別拍│ │ │賣之不動產均不點交。 │ │ │二、本標別拍賣之751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為751─1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 │ │坐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208地號土地上,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標別拍賣之208地號土地,經查已為(69)(雲)營使字第2072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 │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令限制,應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元。 │ │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五、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 │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 │ │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 │ │七、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考量751建號暨其增建751─│ │ │1棟次之建物及其坐落基地208地號土地合一使用關係,須就本標別全部不動產一併行使優先承買│ │ │權。 │ │ │八、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 │ │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 │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標別:2 ┌─────────────────────────────────────────────────┐ │115年度雲金職字第8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28084號 財產所有人:蔡宥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三│ │789 │ │101.17 │16分之1 │344,000元 │ │ ├───┼────┴───┴───┴──────┴─┴─────┴──────┴────────┤ │ │備考 │商業區;重測前:斗六段516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部分土地上│ │ │有建物數棟占用,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 │ │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玖仟元。 │ │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五、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 │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 │ │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 │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 │ │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 │ │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 │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