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115彰金職平字第12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彰金職平字第126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乾字第2655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洪祐笙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7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5年度彰金職字第126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2655號 財產所有人:洪祐笙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511 │ │268.1 │2分之1 │130,000元 │ │ ├───┼────┴───┴───┴──────┴─┴─────┴──────┴────────┤ │ │備考 │ │ ├─┼───┼────┬───┬───┬──────┬─┬─────┬──────┬────────┤ │2│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514 │ │4011.01 │20分之8 │2,000,000元 │ │ ├───┼────┴───┴───┴──────┴─┴─────┴──────┴────────┤ │ │備考 │ │ ├─┼───┼────┬───┬───┬──────┬─┬─────┬──────┬────────┤ │3│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605 │ │946.08 │2分之1 │430,000元 │ │ ├───┼────┴───┴───┴──────┴─┴─────┴──────┴────────┤ │ │備考 │ │ ├─┼───┼────┬───┬───┬──────┬─┬─────┬──────┬────────┤ │4│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696 │ │2408.82 │3分之1 │1,000,000元 │ │ ├───┼────┴───┴───┴──────┴─┴─────┴──────┴────────┤ │ │備考 │ │ ├─┼───┼────┬───┬───┬──────┬─┬─────┬──────┬────────┤ │5│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699 │ │10321.3 │18分之1 │700,000元 │ │ ├───┼────┴───┴───┴──────┴─┴─────┴──────┴────────┤ │ │備考 │ │ ├─┼───┼────┬───┬───┬──────┬─┬─────┬──────┬────────┤ │6│彰化縣│芬園鄉 │楓坑 │ │695 │ │1673.88 │12分之1 │43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為雜木林,部分未臨路,部分鄰│ │ │近高壓電塔。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 │ │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陸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參萬捌仟元。 │ │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 │ │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 │ │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 │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511、60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514地號土地│ │ │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696、69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695地號土地為山│ │ │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六、51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 │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 │ │七、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 │ │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 │ │一併買受。 │ └────┴────────────────────────────────────────────┘ 標別:2 ┌─────────────────────────────────────────────────┐ │115年度彰金職字第126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2655號 財產所有人:洪祐笙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芬園鄉 │嘉北 │ │1160 │ │2506 │全部 │23,0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2 │彰化縣芬園鄉嘉│農舍,│一層:242.48 │陽台:30.5│ 全部 │11,000,000元 │ │ │ │北段1160地號 │鋼筋混│二層:242.48 │4 │ │ │ │ │ │--------------│凝土加│合計:484.96 │ │ │ │ │ │ │彰化縣芬園鄉嘉│強磚造│ │ │ │ │ │ │ │北街180巷128弄│,2層 │ │ │ │ │ │ │ │65號 │ │ │ │ │ │ │ ├──┼───────┴───┴───────────┴─────┴────┴─────────┤ │ │備考│ │ ├─┼──┼───────┬───┬───────────┬─────┬────┬─────────┤ │2│184 │彰化縣芬園鄉嘉│ │屋頂突出物:32.26 │ │ 全部 │100,000元 │ │ │ │北段1160地號 │ │合 計:32.26 │ │ │ │ │ │ │--------------│ │ │ │ │ │ │ │ │彰化縣芬園鄉嘉│ │ │ │ │ │ │ │ │北街180巷128弄│ │ │ │ │ │ │ │ │65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號係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1160地號土地上有142、184建號│ │ │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樹木。142、184建號建物依外觀為三棟獨立建物,各有大門│ │ │為出入口,並有壁癌(油漆脫落)情形。據在場人莊先生稱,中間建物為債務人使用,其餘建物為在│ │ │場人與家屬使用。本件拍定後,就債務人占有之142、184建號之中間建物及該中間建物坐落1│ │ │160地號土地之部分點交(中間建物未坐落1160地號土地之部分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 │ │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肆佰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捌拾貳萬元。 │ │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 │ │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 │ │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 │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 │ │七、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八、184建號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 │ │九、1160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 │ │承買權。且前開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應就該地上之具有農舍性質之142、184建號建物一併承買│ │ │。 │ │ │十、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一)稅捐稽徵單│ │ │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 │ │本。(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 │ │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 │ │十一、116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嘉北段142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1160地號。未經│ │ │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未繳清相關費用:農水路工程費」。 │ │ │十二、依鑑價報告記載,142建號建物現況較保存登記範圍為少,減少之面積約為33•34平方│ │ │公尺左右。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