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114苗金職方字第9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苗金職方字第96號(苗栗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恭字第3381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錦水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徐享鑫 、林秀華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9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9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3819號 財產所有人:林秀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苗栗市 │聯合 │ │582 │ │837.42 │10000分之78 │1,2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林秀華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20 │苗栗縣苗栗市聯│住家用│三層:20.10 │ │ 全部 │430,000元 │ │ │ │合段582地號 │、鋼筋│合計:20.1 │ │ │ │ │ │ │--------------│混凝土│ │ │ │ │ │ │ │水源里6鄰恭敬 │造、6 │ │ │ │ │ │ │ │路277號三樓之 │層 │ │ │ │ │ │ │ │七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聯合段8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聯合段8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1; │ │ │ │所有人林秀華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0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之夫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 │ │920建號建物無增建」,另經債務人之夫稱:「建物無人居住,無出租」,並稱:「建物無其餘影│ │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114年1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徐享鑫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 │582地號土地上為苗栗市恭敬路277號建物坐落,整棟建物均隔成套房出租,920建號建物係│ │ │3樓之7編號3007套房,債務人稱無租出情形,但似有供公司設籍登記。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現況為社區型華夏建物,社區名稱:立翔哈佛。 │ │ │三、本件920建號建物經函詢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 │火災損失、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其函稱除藉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查詢後得知本件不動產非屬列管區間│ │ │之建物外,其餘事項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現│ │ │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 │ │四、本件拍賣之920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 │ │,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 │ │五、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參萬元。 │ │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 │ │ │五、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標別:2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3819號 財產所有人:徐享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公館鄉 │館興 │ │83-8 │ │87.71 │10000分之816│1,74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徐享鑫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1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83─8地號土地為巷道│ │ │。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為無尾巷之巷道使用。 │ │ │三、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 │四、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 │ │無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自民國114年1月7日後有無變更請投標人自│ │ │行查明)。 │ │ │六、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標別:3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3819號 財產所有人:徐享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公館鄉 │公館 │ │724 │ │447 │全部 │1,090,0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徐享鑫所有 │ ├─┼───┼────┬───┬───┬──────┬─┬─────┬──────┬────────┤ │2│苗栗縣│公館鄉 │公館 │ │724-1 │ │601 │全部 │1,460,0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徐享鑫所有 │ ├─┼───┼────┬───┬───┬──────┬─┬─────┬──────┬────────┤ │3│苗栗縣│公館鄉 │公館 │ │1103 │ │3410 │全部 │31,310,0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徐享鑫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275│苗栗縣公館鄉公│農舍、│一層:260.47 │陽台:33.2│ 全部 │5,470,000元 │ │ │ │館段1103地號 │鋼筋混│二層:237.60 │0平方公尺 │ │ │ │ │ │--------------│凝土造│合計:498.07 │ │ │ │ │ │ │館東村12鄰館東│、2層 │ │ │ │ │ │ │ │166之1號 │ │ │ │ │ │ │ ├──┼───────┴───┴───────────┴─────┴────┴─────────┤ │ │備考│徐享鑫所有 │ ├─┼──┼───────┬───┬───────────┬─────┬────┬─────────┤ │2│1414│苗栗縣公館鄉公│鋼筋混│一層 : 97.17 │ │ 全部 │1,900,000元 │ │ │ │館段1103地號 │凝土造│地下一層:271.31 │ │ │ │ │ │ │--------------│、土造│合 計:368.48 │ │ │ │ │ │ │館東村12鄰館東│、鐵皮│ │ │ │ │ │ │ │166之1號 │造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6號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3819號 強制執行事件附表: 定著物、動產及土地之成分 │ │  財產所有人:徐享鑫 │ ├─┬───────┬───┬───┬───────┬─────────┬──────┬──────┤ │編│ 物 品 名 稱 │ 單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 │ 保 證 金 額│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羅漢松(雙叉迎 │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賓) │ │ │03地號上 │ │ │ │ ├─┼───────┼───┼───┼───────┼─────────┼──────┼──────┤ │2│羅漢松(主幹門 │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口) │ │ │03地號上 │ │ │ │ ├─┼───────┼───┼───┼───────┼─────────┼──────┼──────┤ │3│羅漢松(廚房旁)│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 │ │ │03地號上 │ │ │ │ ├─┼───────┼───┼───┼───────┼─────────┼──────┼──────┤ │4│黑松(瀑布背景)│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 │ │ │03地號上 │ │ │ │ ├─┼───────┼───┼───┼───────┼─────────┼──────┼──────┤ │5│黑松(瀑布左側)│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 │ │ │03地號上 │ │ │ │ ├─┼───────┼───┼───┼───────┼─────────┼──────┼──────┤ │6│龍柏(70年) │棵 │約12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 │ │ │03地號上 │ │ │ │ ├─┼───────┼───┼───┼───────┼─────────┼──────┼──────┤ │7│龍柏(40年) │棵 │約90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 │ │ │03地號上 │ │ │ │ ├─┼───────┼───┼───┼───────┼─────────┼──────┼──────┤ │8│大頭茶(30年) │欉 │約7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 │ │ │03地號上 │ │ │ │ ├─┼───────┼───┼───┼───────┼─────────┼──────┼──────┤ │9│櫸木(百年) │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 │ │ │ │03地號上 │ │ │ │ ├─┼───────┼───┼───┼───────┼─────────┼──────┼──────┤ │1│樟樹(百年車庫 │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0│旁) │ │ │03地號上 │ │ │ │ ├─┼───────┼───┼───┼───────┼─────────┼──────┼──────┤ │1│樟樹(水頭) │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1│ │ │ │03地號上 │ │ │ │ ├─┼───────┼───┼───┼───────┼─────────┼──────┼──────┤ │1│大葉欖仁 │欉 │約3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2│ │ │ │03地號上 │ │ │ │ ├─┼───────┼───┼───┼───────┼─────────┼──────┼──────┤ │1│楊梅 │棵 │約5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3│ │ │ │03地號上 │ │ │ │ ├─┼───────┼───┼───┼───────┼─────────┼──────┼──────┤ │1│桃花心木(大葉)│棵 │約22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4│ │ │ │03地號上 │ │ │ │ ├─┼───────┼───┼───┼───────┼─────────┼──────┼──────┤ │1│桂花(百年) │棵 │約2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5│ │ │ │03地號上 │ │ │ │ ├─┼───────┼───┼───┼───────┼─────────┼──────┼──────┤ │1│桂花 │棵 │約110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6│ │ │ │03地號上 │ │ │ │ ├─┼───────┼───┼───┼───────┼─────────┼──────┼──────┤ │1│肖楠 │棵 │約6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7│ │ │ │03地號上 │ │ │ │ ├─┼───────┼───┼───┼───────┼─────────┼──────┼──────┤ │1│烏心石 │棵 │約15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8│ │ │ │03地號上 │ │ │ │ ├─┼───────┼───┼───┼───────┼─────────┼──────┼──────┤ │1│雞蛋花 │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9│ │ │ │03地號上 │ │ │ │ ├─┼───────┼───┼───┼───────┼─────────┼──────┼──────┤ │2│瀑布造景含水池│座 │1 │坐落公館鄉公館│ 487,000元 │ │ │ │0│ │ │ │段1103、1102地│ │ │ │ │ │ │ │ │號上(依地政實 │ │ │ │ │ │ │ │ │測為準) │ │ │ │ ├─┼───────┼───┼───┼───────┼─────────┼──────┼──────┤ │2│華盛頓椰子 │棵 │約4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1│ │ │ │03地號上 │ │ │ │ ├─┼───────┼───┼───┼───────┼─────────┼──────┼──────┤ │2│中東海棗 │棵 │約2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2│ │ │ │03地號上 │ │ │ │ ├─┼───────┼───┼───┼───────┼─────────┼──────┼──────┤ │2│茄苳(雙幹) │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3│ │ │ │03地號上 │ │ │ │ ├─┼───────┼───┼───┼───────┼─────────┼──────┼──────┤ │2│羅望子 │棵 │約2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4│ │ │ │03地號上 │ │ │ │ ├─┼───────┼───┼───┼───────┼─────────┼──────┼──────┤ │2│櫸木(水) │棵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5│ │ │ │03地號上 │ │ │ │ ├─┼───────┼───┼───┼───────┼─────────┼──────┼──────┤ │2│青楓 │棵 │約2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6│ │ │ │03地號上 │ │ │ │ ├─┼───────┼───┼───┼───────┼─────────┼──────┼──────┤ │2│變葉木光臘樹 │欉 │約3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7│ │ │ │03地號上 │ │ │ │ ├─┼───────┼───┼───┼───────┼─────────┼──────┼──────┤ │2│麵包樹 │棵 │約1 │1103地號上 │ │ │ │ │8│ │ │ │ │ │ │ │ ├─┼───────┼───┼───┼───────┼─────────┼──────┼──────┤ │2│福木 │棵 │約13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9│ │ │ │03地號上 │ │ │ │ ├─┼───────┼───┼───┼───────┼─────────┼──────┼──────┤ │3│常紅木 │排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0│ │ │ │03地號上 │ │ │ │ ├─┼───────┼───┼───┼───────┼─────────┼──────┼──────┤ │3│一串紅 │欉 │約1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1│ │ │ │03地號上 │ │ │ │ ├─┼───────┼───┼───┼───────┼─────────┼──────┼──────┤ │3│椻柏 │棵 │約3 │公館鄉公館段11│ │ │ │ │2│ │ │ │03地號上 │ │ │ │ ├─┼───────┼───┼───┼───────┼─────────┼──────┼──────┤ │3│噴灌系統(動產)│組 │1 │1103地號上 │ 50,000元 │ │ │ │3│ │ │ │ │ │ │ │ ├─┼───────┼───┼───┼───────┼─────────┼──────┼──────┤ │3│井水過濾系統( │組 │1 │1103地號上 │ 20,000元 │ │ │ │4│動產) │ │ │ │ │ │ │ ├─┼───────┼───┼───┼───────┼─────────┼──────┼──────┤ │3│自來水儲池(20 │組 │1 │坐落於未登記土│ 34,000元 │ │ │ │5│頓) │ │ │地上 │ │ │ │ ├─┼───────┼───┼───┼───────┼─────────┼──────┼──────┤ │3│紫檀(圍牆、庭 │棵 │約46 │1103地號上 │ │ │ │ │6│院) │ │ │ │ │ │ │ ├─┼───────┼───┼───┼───────┼─────────┼──────┼──────┤ │3│櫻花 │棵 │約5 │1103地號上 │ │ │ │ │7│ │ │ │ │ │ │ │ ├─┼───────┼───┼───┼───────┼─────────┼──────┼──────┤ │3│海葡萄 │欉 │約2 │1103地號上 │ │ │ │ │8│ │ │ │ │ │ │ │ ├─┼───────┼───┼───┼───────┼─────────┼──────┼──────┤ │3│圓柏 │棵 │約5 │1103地號上 │ │ │ │ │9│ │ │ │ │ │ │ │ ├─┼───────┼───┼───┼───────┼─────────┼──────┼──────┤ │4│茶花 │欉 │約4 │1103地號上 │ │ │ │ │0│ │ │ │ │ │ │ │ ├─┼───────┼───┼───┼───────┼─────────┼──────┼──────┤ │4│七里香 │欉 │約3 │1103地號上 │ │ │ │ │1│ │ │ │ │ │ │ │ ├─┼───────┼───┼───┼───────┼─────────┼──────┼──────┤ │4│落葉及蜜源喬木│欉 │約25 │1103地號上 │ │ │ │ │2│林 │ │ │ │ │ │ │ ├─┼───────┼───┼───┼───────┼─────────┼──────┼──────┤ │4│橋梁 │座 │1 │公館鄉公館段11│ 245,000元 │ │ │ │3│ │ │ │04-1地號上(依 │ │ │ │ │ │ │ │ │據地政實測為準│ │ │ │ │ │ │ │ │) │ │ │ │ ├─┼───────┼───┼───┼───────┼─────────┼──────┼──────┤ │4│圍牆 │ │ │公館鄉公館段11│ 274,000元 │ │ │ │4│ │ │ │04-1、724、724│ │ │ │ │ │ │ │ │-1、1103、1102│ │ │ │ │ │ │ │ │-1地號及未登記│ │ │ │ │ │ │ │ │上 (依據地政實│ │ │ │ │ │ │ │ │測為準) │ │ │ │ ├─┴──┬────┴───┴───┴───────┴─────────┴──────┴──────┤ │點交情形│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3年10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724、72│ │ │4─1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1103地號土地除有本件查封之1275建號建物坐落外,其餘面積│ │ │為空地、草坪、庭園造景。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275建號建物,1樓前方鐵│ │ │皮雨遮係增建及地下室係加蓋」,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權人稱:「建│ │ │物自住、有出租,建物1樓出租給錦水溫泉飯店作為辦公室使用」,並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 │ │特殊情事」。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 │ │二、114年1月7日、114年5月2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徐享鑫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 │稱:724、724─1地號土地為林地,1103地號土地坐落1275建號建物,建物一樓車庫│ │ │及地下室為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414建號),債務人稱建物一樓出租,二樓為住家使用。債務│ │ │人並會同鑑價人員指出如附表所示動產、定著物及植栽之位置、數量,如附表所載。 │ │ │三、債務人具狀陳報與第三人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 │ │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3萬元。 │ │ │四、本件土地上定著物、動產及土地成分依現況合併拍賣,於114年5月27日現場查封時,其數│ │ │量如上附表所載,惟拍賣之標的係以實際數量及品質為準,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 │ │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因租約已到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債務人所提租賃契約承租人以外第│ │ │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拍賣標的以外之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 │。土地上之定著物、動產及土地之成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因債權人陳報與實際不符,致拍定│ │ │後有第三人對上開土地上之定著物、動產及土地之成分主張權利者或數量、品質不符者,法院得改定│ │ │不點交,拍定人不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相關爭議均應另行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 │ │六、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及其成分4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對有定最低拍賣價格之物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肆拾陸萬捌仟元。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 │ │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 │ │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 │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724、72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103│ │ │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六、本件拍賣之1103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以上均應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 │ │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 │ │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應符合本標備註七所示條件,並應就1275、1414建號建物(農舍)及│ │ │土地上成分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 │ │,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並應於投標時檢附「無自用農│ │ │舍證明」(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辦),或於投標時提出:(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 │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向建管單位申請)。│ │ │上開二項文件均須檢具,未檢附者,或檢附不全致無從即時判斷投標人是否符合資格者,其投標為無│ │ │效。如投標人提出之文件與實際情形不符,致得標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其責,不得│ │ │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 │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十、本件拍賣之暫編141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 │ │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 │ │十一、本件土地上之定著物、動產及土地之成分:(一)經法院訊問債務人,債務人稱為其所有,請│ │ │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如有第三人就其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涉訟風險自行承擔。(二)定著物│ │ │、動產部分(編號20、33、34、35、43、44),經法院函詢地政事務所是否有暫編建號│ │ │,經回覆非屬得登記範疇,尚不得暫編建號。故如經拍定,就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 │,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載稱,水池(部分)、自來水儲蓄池、圍牆、橋梁非坐│ │ │落於本案標的土地上,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三)土│ │ │地之成分之部分(除編號20、33、34、35、43、44以外之物品)無獨立於土地之所有權│ │ │,故已將其價額全部加諸於1103地號土地之價額,且無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僅另核發拍定證明│ │ │書,請投標人自行注意,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另債務人所提之清冊,其上所栽植栽之座落土│ │ │地與鑑價報告所載部分不一致,故仍以該成分實際座落土地為準。惟如有非座落於本件拍賣之土地上│ │ │之植栽,其自非在拍賣範圍。且就其所座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者,就土地之成分亦有優先承買權,若│ │ │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 │ │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四)係依現況拍賣,拍定│ │ │後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數量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十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標別:4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3819號 財產所有人:錦水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苗栗市 │聯合 │ │582 │ │837.42 │10000分之166│20,000,000元 │ │ │ │ │ │ │ │ │ │0 │ │ │ ├───┼────┴───┴───┴──────┴─┴─────┴──────┴────────┤ │ │備考 │所有人:錦水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次序:203、204)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89 │苗栗縣苗栗市聯│商業用│地下層:144.42 │ │ 全部 │2,670,000元 │ │ │ │合段582地號 │、鋼筋│合 計:144.42 │ │ │ │ │ │ │--------------│混凝土│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恭│造、6 │ │ │ │ │ │ │ │敬路277號地下 │層 │ │ │ │ │ │ │ │室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聯合段891建號95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1。 │ ├─┼──┼───────┬───┬───────────┬─────┬────┬─────────┤ │2│890 │苗栗縣苗栗市聯│住家用│地下層:353 │ │ 全部 │6,510,000元 │ │ │ │合段582地號 │、鋼筋│合 計:353.0 │ │ │ │ │ │ │--------------│混凝土│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恭│造、6 │ │ │ │ │ │ │ │敬路279號地下 │層 │ │ │ │ │ │ │ │室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聯合段891建號95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9。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15年1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 │ │查封之582地號土地上坐落889、890建號建物,建物在地下一層,889建號建物無增建,│ │ │有獨立出入口可供台電人員抄錄電錶,890建號建物隔成15間雅房,共用一衛浴設備,無增建」│ │ │,另經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稱:「建物自住、無出租」。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 │ │ │特殊情事」。惟不動產金額龐大,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注意,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現況為空屋閒置中。 │ │ │三、本件拍賣之889、890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 │ │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 │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玖佰壹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捌拾參萬陸仟元。 │ │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 │ │ │五、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