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115嘉清算子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嘉清算子字第1號(嘉義地 方法院:114年司執消債清文字第31號)清算事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黃茂松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18條、第 122條規定,以拍賣之方法行之。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9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9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得標後交付價金期限:本件係清算程序之拍賣,除有優先 購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 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未繳納價金者,視為 自動放棄權利,所收取之保證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 八、得標人於交付全部價金後,所有權人將依所有交付日標的 物之現況交付於得標人。有關標的物之利益及風險,自尾 款收訖日起亦均由得標人承受負擔。 九、拍賣之標的物自決標日起,因法令或都市計劃變更等因素 ,以致無法建築使用時,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 補償。 十、拍賣公告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之記載為準,投標人 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查勘,並洽地政主管機關查閱有關 資料,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 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償。附表地建號標示內容,以實 際地政機關所提供之謄本登載為主,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十一、本公司對於拍賣公告保留於標售日前有增刪之權利,最 終拍賣公告明細以拍賣現場公告為準,歡迎投標人隨時 來電查詢。 十二、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投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 另擇期拍賣。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嘉清算字第1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財產所有人:黃茂松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文山區 │興安 │三 │344-3 │ │2120.00 │10000分之121│3,850,000元 │ │ ├───┼────┴───┴───┴──────┴─┴─────┴──────┴────────┤ │ │備考 │地上建物共72棟。分割自344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清算案件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使用情形經通知債務人後並未陳報說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前往查明,倘發現與拍│ │ │賣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者,請儘速向本公司陳報。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捌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柒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 │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土地上之建│ │ │ 物不在拍賣範圍。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建物所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 │ 先購買權,如對本件優先購買權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 │ │六、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 (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 │ │ 之地價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 │ │ │ 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本件變賣之標的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訴訟撤銷登記者,則本件於拍定│ │ │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 │ │ 定為背書 (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僅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 │ │十、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18-30 組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