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115中金拍月字第3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5年8月2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王世佑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5中金拍月字第3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4年度司執亥字第2539號)債權人許明海與債務人王世 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 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 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 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 ,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 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 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 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中金拍字第3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2539號 財產所有人:王世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潭子區 │頭家 │ │899 │ │837.51 │10000分之195│1,9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80 │臺中市潭子區頭│8層鋼 │5層 :54.74 │陽台10.07 │ 全部 │5,120,000元 │ │ │ │家段899地號 │筋混凝│合計:54.74 │平方公尺 │ │ │ │ │ │--------------│土造、│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和│集合住│ │ │ │ │ │ │ │平路33巷16號5 │宅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頭家段804建號面積1303.48平方公尺持分10000分之194、頭家段805建號面積279.63平方公 │ │ │ │尺持分10000分之216(含停車位編號26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拍賣標的目前為空屋,無租用、無增建。另據臺中市政│ │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樓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管理員表示建物無住戶且為空屋許久。上述現況及其他│ │ │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僅建物點交,但│ │ │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零肆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元。 │ │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北區都市計畫第1之1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 │ │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 │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七、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 │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建物之隔間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風險。 │ │ │八、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 │ │須由拍定人自理。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