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115中金職平字第7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5年8月2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陳沂銓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5中金職平字第78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4年度司執五字第1822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沂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 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 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 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 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 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 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 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中金職字第78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82208號 財產所有人:陳沂銓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東區 │頂橋子│ │573-5 │ │3 │全部 │288,000元 │ │ │ │ │頭 │ │ │ │ │ │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東區 │頂橋子│ │573-8 │ │1 │全部 │96,000元 │ │ │ │ │頭 │ │ │ │ │ │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東區 │頂橋子│ │574-22 │ │83.00 │全部 │7,712,000元 │ │ │ │ │頭 │ │ │ │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18│臺中市東區頂橋│住家用│一層: 52.91 │ │ 全部 │333,000元 │ │ │ │子頭段574-22地│、加強│二層: 52.91 │ │ │ │ │ │ │號 │磚造、│合計:105.82 │ │ │ │ │ │ │--------------│2層樓 │ │ │ │ │ │ │ │建智街17巷1號 │房 │ │ │ │ │ │ ├──┼───────┴───┴───────────┴─────┴────┴─────────┤ │ │備考│ │ ├─┼──┼───────┬───┬───────────┬─────┬────┬─────────┤ │2│3760│臺中市東區頂橋│ │一層:10.85 │ │ 全部 │173,000元 │ │ │ │子頭段574-22地│ │二層: 7.53 │ │ │ │ │ │ │號 │ │三層:60.44 │ │ │ │ │ │ │--------------│ │合計:78.82 │ │ │ │ │ │ │建智街17巷1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欄所示。 │ ├────┼────────────────────────────────────────────┤ │使用情形│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陸拾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元。 │ │ │四、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拍賣之573─5、573─8地號土地位於建物1418建物建號後方,須從17巷1號後方│ │ │廚房出入,574─22地號土地為1418建號建物坐落,建物部分債務人在場表示為其與家屬共│ │ │同居住中,屋齡約50年,整修過,無漏水地震或其他影響交易情形。屋況尚可,有正常使用痕跡;│ │ │房屋左側有防火巷,上有棚架,債務人親屬表示棚架為隔壁住戶施作。經檢視建物有加蓋雨棚增建( │ │ │編為3760建號),做為曬衣使用。 │ │ │六、本件拍賣建物及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 │ │七、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 │ │ │八、拍賣之3760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持權利移轉證書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屬違章│ │ │建築或無權占有,有遭拆除或訴請拆除疑慮。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