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115中金職平字第8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5年9月1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張金源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5中金職平字第88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4年度司執秋字第136568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張金源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 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 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 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 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 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 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 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5年度中金職字第88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36568號 財產所有人:張金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長安 │ │35 │ │40.00 │全部 │3,904,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汴段47-163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69 │臺中市太平區長│加強磚│第2樓層:37.40 │ │ 全部 │544,000元 │ │ │ │安段35地號 │造、店│第1樓層:37.40 │ │ │ │ │ │ │--------------│舖、住│合 計:74.8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大│宅、2 │ │ │ │ │ │ │ │興十三街152巷2│層樓房│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汴段7340建號。 │ ├─┼──┼───────┬───┬───────────┬─────┬────┬─────────┤ │2│827 │臺中市太平區長│ │第2樓層:16.60 │ │ 全部 │512,000元 │ │ │ │安段35地號 │ │第1樓層:14.60 │ │ │ │ │ │ │--------------│ │第3樓層:54.00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大│ │合 計:85.2 │ │ │ │ │ │ │興十三街152巷2│ │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總面積為85.2平方公尺,其中42平方公尺占用同段鄰地2地號。(本建物係建號769主建物增建 │ │ │ │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 │、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但債務人如於│ │ │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二、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本標別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 │ │鄰居稱為債務人自住,另據管區員警查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點│ │ │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82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 │建,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 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元。 │ └────┴────────────────────────────────────────────┘ 標別:2 ┌─────────────────────────────────────────────────┐ │115年度中金職字第88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36568號 財產所有人:張金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外埔區 │頂竹圍│ │673 │ │77.32 │全部 │1,15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馬鳴埔段522-3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一、單獨標價,單獨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 │、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但債務人如於│ │ │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二、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本標別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土地查時為空地,經臺中市│ │ │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查覆土地套繪管制中(71年外鄉建字第799號建造執照)。請│ │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標別拍定後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 │ │得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單獨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