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更正拍賣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115中金拍月字第3號 主旨:本公司受理115中金拍月字第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茲因拍賣內容變更,原定本年115年9月30日上午11時拍賣 債務人王世佑不動產之程序不停止。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中金拍字第3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2539號 財產所有人:王世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潭子區 │頭家 │ │899 │ │837.51 │10000分之195│1,53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80 │臺中市潭子區頭│8層鋼 │5層 :54.74 │陽台10.07 │ 全部 │4,096,000元 │ │ │ │家段899地號 │筋混凝│合計:54.74 │平方公尺 │ │ │ │ │ │--------------│土造、│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和│集合住│ │ │ │ │ │ │ │平路33巷16號5 │宅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頭家段804建號面積1303.48平方公尺持分10000分之194、頭家段805建號面積279.63平方公 │ │ │ │尺持分10000分之216(含停車位編號26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拍賣標的目前為空屋,無租用、無增建。另據臺中市政│ │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樓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管理員表示建物無住戶且為空屋許久。上述現況及其他│ │ │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僅建物點交,但│ │ │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陸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元。 │ │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北區都市計畫第1之1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 │ │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 │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七、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 │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建物之隔間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風險。 │ │ │八、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 │ │須由拍定人自理。 │ └────┴────────────────────────────────────────────┘ ~T64X4L25; 組別:月 函稿代碼: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