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115桃金職二字第7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桃金職二字第77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楓字第145435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淑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桃金職字第77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45435號 財產所有人:陳淑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蘆竹區 │河底 │ │7 │ │1132.52 │100000分之75│21,320,000元 │ │ │ │ │ │ │ │ │ │88 │ │ │ ├───┼────┴───┴───┴──────┴─┴─────┴──────┴────────┤ │ │備考 │權利範圍分為:登記次序53(100000分之1636);登記次序54(100000分之2245);登記次序55(10000│ │ │ │0分之1929);登記次序56(100000分之1778)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22│桃園市蘆竹區河│12層樓│8層 :52.43 │陽台3.13 │ 全部 │7,490,000元 │ │ │9 │底段7地號 │房鋼筋│合計:52.43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造、住│ │ │ │ │ │ │ │竹路二段5號8樓│家用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3264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42號。 │ ├─┼──┼───────┬───┬───────────┬─────┬────┬─────────┤ │2│1324│桃園市蘆竹區河│12層樓│8層 :69.23 │陽台7.05 │ 全部 │9,390,000元 │ │ │0 │底段7地號 │房鋼筋│合計:69.23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造、住│ │ │ │ │ │ │ │竹路二段7號8樓│家用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3264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41號。 │ ├─┼──┼───────┬───┬───────────┬─────┬────┬─────────┤ │3│1325│桃園市蘆竹區河│12層樓│8層 :58.86 │陽台6.66 │ 全部 │8,400,000元 │ │ │0 │底段7地號 │房鋼筋│合計:58.86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造、住│ │ │ │ │ │ │ │竹路二段9號8樓│家用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3264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43號。 │ ├─┼──┼───────┬───┬───────────┬─────┬────┬─────────┤ │4│1325│桃園市蘆竹區河│12層樓│一層 :53.47 │陽台2.01 │ 全部 │6,070,000元 │ │ │5 │底段7地號 │房鋼筋│夾層一層: 4.93 │ │ │ │ │ │ │--------------│混凝土│合 計:58.4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造、店│ │ │ │ │ │ │ │竹路二段11號 │舖、儲│ │ │ │ │ │ │ │ │藏室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3264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及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所載,11號與9號房屋相通,目前為牙醫診所(出租),11號房屋似有獨立出入口│ │ │;5號8樓及7號8樓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9號8樓現有租約,但承租人已無居住,屋內物品尚│ │ │未搬空;車位編號為B1的41、42、43號。另據債權人陳報,9號8樓房屋之租約已於114│ │ │年12月31日提前終止,屋內留置物品亦已清空;11號房屋之租賃期間為民國113年7月1日│ │ │至民國123年6月30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二、本件除11號房屋尚有租約不點交外,其餘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貳佰陸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肆萬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 │ │民國112年11月21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 │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 │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 │ │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