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114桃金職四字第14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桃金職四字第146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五字第123017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等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146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23017號 財產所有人:李天順、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富強 │ │86 │ │3905.29 │300000分之25│10,180,000元 │ │ │ │ │ │ │ │ │ │321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2│桃園市│中壢區 │富強 │ │87 │ │38.51 │全部 │2,0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3│桃園市│中壢區 │富強 │ │87-10 │ │169.51 │10分之1 │88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82│桃園市中壢區富│住家用│一層:25.08 │ │ 全部 │650,000元 │ │ │ │強段87地號 │、1層 │合計:25.08 │ │ │ │ │ │ │--------------│樓房鋼│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榮│筋混凝│ │ │ │ │ │ │ │民南路578巷98 │土造 │ │ │ │ │ │ │ │弄2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 ├─┼──┼───────┬───┬───────────┬─────┬────┬─────────┤ │2│1763│桃園市中壢區富│空白、│第一層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全部 │11,180,000元 │ │ │ │強段31-6、86、│1層 │地部分 │ │ │ │ │ │ │87地號 │ │   171.33 │ │ │ │ │ │ │--------------│ │二層: 38.27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榮│ │四層: 38.27 │ │ │ │ │ │ │民南路578巷98 │ │第二層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 │ │ │ │弄2號 │ │地部分 │ │ │ │ │ │ │ │ │    83.04 │ │ │ │ │ │ │ │ │第三層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 │ │ │ │ │ │地部分 │ │ │ │ │ │ │ │ │    83.04 │ │ │ │ │ │ │ │ │一層: 13.42 │ │ │ │ │ │ │ │ │三層: 38.27 │ │ │ │ │ │ │ │ │第一層使用鄰地31-6地號│ │ │ │ │ │ │ │ │土地部分 │ │ │ │ │ │ │ │ │    5.73 │ │ │ │ │ │ │ │ │第四層使用鄰地86地號土│ │ │ │ │ │ │ │ │地部分 │ │ │ │ │ │ │ │ │    66.53 │ │ │ │ │ │ │ │ │合計:537.9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依據法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屋內凌亂,物品散落,四樓神│ │ │明桌上有祖先牌位,另一房間地板隆起。地政人員稱一樓旁有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 │ │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依據法院民國115年6月23日查封筆錄記載,86地號土地為1763建號建物之基地,另│ │ │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占用;87地號土地為1682建號建物之基地;87─10為1682建號建物│ │ │內道路。 │ │ │二、本件1763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 │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 │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捌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玖拾柒萬捌仟元。 │ │ │四、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 │ │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 │ │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 │商解決。 │ │ │六、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七、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標別:乙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146號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23017號 財產所有人:李天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民有 │ │978 │ │98.24 │54分之33 │58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依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執行標的978地號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且設定不動產役權供需役地│ │ │通行、自來水、電力、電信管線、排水等設施使用,已無建築效益。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占用土地│ │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 │意。 │ │ │二、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 │ │ │四、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土地共有人一人到場│ │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 │ │應有部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 │ │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 │ │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 │ │五、97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 │ │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 │ │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 │ │行查明注意。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 │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 │ │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標別:丙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146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23017號 財產所有人:李天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48-5 │ │1206.00 │1206分之177 │2,74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2│桃園市│中壢區 │五權 │ │48-9 │ │1000 │全部 │15,43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李天順即李義楠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依據法院民國115年6月23日查封筆錄記載,48─5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48─9地號│ │ │土地為雜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陸拾肆萬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 │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 │ │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本件48─5地號土地設有不動產役權(設定目的為提供農地農路通行灌溉排水汲水使用),拍定│ │ │後不動產役權隨同移轉,請應買人注意。 │ │ │七、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48─5、48─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 │ │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 │ │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九、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 │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 │ │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十、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