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115雄金職酉字第23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雄金職酉字第236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水字第166814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許彩華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 查詢網址: 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雄金職字第236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66814號 財產所有人:許彩華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92 │高雄市鹽埕區鹽│16層樓│地下一層:1067.79 │ │400000分│52,000元 │ │ │ │壽段5地號 │鋼筋混│合 計:1067.79 │ │ 之1624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鹽埕區北│ │ │ │ │ │ │ │ │斗街11號地下一│ │ │ │ │ │ │ │ │層 │ │ │ │ │ │ │ ├──┼───────┴───┴───────────┴─────┴────┴─────────┤ │ │備考│ │ ├─┼──┼───────┬───┬───────────┬─────┬────┬─────────┤ │2│1004│高雄市鹽埕區鹽│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1,485,000元 │ │ │ │壽段5地號 │ │   7498.78 │ │ 之4891 │ │ │ │ │--------------│ │合計:7498.78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15年3月9日查封暨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執行標的北斗街11號與七賢三路269號屬同一│ │ │棟大樓,由債權人代理人引導會同七賢大樓管理人員進入北斗街11號地下一層,該層整層打通無法│ │ │區分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現無人使用,經詢問大樓管委會,稱地下一層自興建起迄今均無人使用,│ │ │無水電,屬廢棄狀態,無繳納管理費,惟須向高雄市政府繳納地租。地政人員稱392建號無增建,│ │ │與共用部分已混為一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 │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萬捌仟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 │ │ 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 │ │ 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優先承買: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基地所有權人依土│ │ │ 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惟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購權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 │ │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六) │ │ │六、拍賣標的坐落土地鹽埕區鹽壽段5地號所有權人為高雄市,建物所有權人須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 │ │ 展局承租土地,並繳納基地租金。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覆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許陳OO,│ │ │ 其租賃期間自82年7月16日起至90年12月31日止,91年起因故未完成續約,嗣由債│ │ │ 務人繼承,自100年下半年至114年度市有基地土地使用補償金未繳金額共計37308元│ │ │ 。另依「高雄市政府市有基地租賃契約」第八點規定,承租人如因地上建築改良物出售、贈與、│ │ │ 繼承或法院拍賣移轉時,除出售時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先通知出租機關依同樣條件優先承│ │ │ 購,經出租機關放棄承購始得為之外,應於地上建築改良物出售、贈與、繼承或法院拍賣事實發│ │ │ 生之日起30日內,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向出租機關申請過戶承租換訂租約,違者除終止租約外│ │ │ ,每逾1個月原承租人應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最高以6個月為限。惟承受人願替承租│ │ │ 人繳清租金及違約金者,准予過戶承租。 │ │ │七、拍賣標的坐落土地管理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115年7月27日具狀陳報: 「拍定人應│ │ │ 於拍賣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簽訂市有基地租賃契約。」請投標│ │ │ 人注意。 │ │ │八、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所在七賢大樓,因大樓消防設備不符合現代消防法規範,曾多次被高雄│ │ │ 市政府罰款要求改善。 │ │ │九、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 │ │ 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十、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 │ │ 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 │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 │ │ 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 │ │十一、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 │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特別減價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