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115板金職二字第25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板金職二字第255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司執日字第4841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葉國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11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板金職字第255號 法院案號:115年度司執字第48414號 財產所有人:葉國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忠孝 │ │335 │ │63.00 │100分之7 │88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忠孝 │ │336 │ │685.00 │2000分之126 │8,80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三重區 │忠孝 │ │343 │ │9.00 │100分之7 │128,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三重區 │忠孝 │ │344 │ │140.00 │1000分之36 │1,76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三重區 │忠孝 │ │345-1 │ │24.00 │100分之7 │336,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法院於115年6月1日與債權人及地政人員現場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表示,標的336地號│ │ │土地位於大智街179巷38號旁巷道至24號旁巷道部分,及179巷13號後方;標的344地│ │ │號土地位於179巷23號旁,上有鐵皮建物;標的343地號土地位於341、342、344地│ │ │號土地後方;標的335地號土地位於179巷38號旁防火巷,寬至竹圍街48巷巷道;標的34│ │ │5─1地號土地相鄰於336、335地號土地。另據新北市政府表示,標的5筆地號土地係屬三重│ │ │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另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 │ │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 │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標的335地號土地係65使字第1384號使用執照(64建字 │ │ │第257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標的336地號土地,查65使字第1384號使用執照(64│ │ │建字第2573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依 │ │ │圖說載示為類似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未計入空地比│ │ │,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函釋仍屬法定空地。另部分土地無申請建│ │ │築執照資料可稽;標的343地號土地,經調閱87使字第257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1381 │ │ │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因該筆土地經地政單位辦理逕為分割後,地界線因與 │ │ │現有地籍圖不同故無法判別,如有疑義請洽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重新鑑界;標的344地號土│ │ │地,查65使字第1384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73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部分土│ │ │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依圖說載示為類似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 │ │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未計入空地比,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 │ │依函釋仍屬法定空地;標的345─1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 │,倘須辦理鑑界事宜,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五、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壹仟元。 │ │ │四、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尚需調查地上物所│ │ │有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優先承買,另亦需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 │8─5條規定,通知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優先承買,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 │ │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 │ │買,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發還。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 │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 │ │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 │ │商解決。 │ │ │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 │ │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 │ │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 │ │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 │ │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 │ │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 │ │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 │ │,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 │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 │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 │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 │ │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